您的位置:首页 / 舜园 / 聚餐饮酒后受伤,哪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

2019051221231162168861.png

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,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,仅管理员可见
  • #法律热线#聚餐饮酒后受伤,哪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?

    2021/09/29 16:24:06 发布339926 浏览0 回复1 点赞
姚有才律师-盈科
管理
普通会员

帖子:2

精华:2

注册:2021/08/21 12:16:28

IP属地:未知

裁判观点:

1、共同饮酒人相互间对人身安全亦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,包括相互提醒、劝告、通知、协助、照顾和帮助等义务。如共饮者疏于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,应对其他共饮者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2、员工应上班而未上班,用人单位没有联系员工本人及其家人或者向其他员工了解情况,致使醉酒员工未得到及时救助。用人单位疏于履行用工监管职责,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对员工所受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
案情简介:

          201824日(周日)晚,由袁某提议,原告骆某与袁某、杨某、蒙某、朱某、曾某等十余人在饭店自费聚餐。聚餐期间上述人员均有饮酒。聚餐将近结束时,袁某先行前往KTV订房。当晚22时许聚餐结束,骆某由杨某、朱某等搀扶,与其余人一同前往KTV。途中,朱某致电袁某称扶不动骆某,袁某联系蒙某等人与朱某等一同抬原告骆某。其后,朱某等遇见聚餐时在饭店另一包厢聚餐的李某等人,并召唤他们过来帮忙。李某前去一同抬骆某。期间,过马路时,李某抬骆某的肩膀在后面走,杨某、朱某各抬骆某的一条腿在前面走,突然李某摔倒,骆某亦脸部朝上摔落地面。李某随即召唤其余人一同抬骆某继续前行,将骆某送到袁某等人所在KTV房间沙发后,李某离开。当晚23时许在KTV房间内,袁某等人发现叫骆某不应,一旁的案外人孔某也喝醉不醒。因无人知悉该两人的宿舍位置,袁某提议在KTV楼上的酒店订房间让骆某及孔某休息。此后,由他人在KTV楼上的酒店办理入住登记,并由曾某、蒙某、杨某、杨光、邹某等将骆某及孔某抬至酒店432号房间床上。后因骆某在床上呕吐,且考虑到原告骆某喝醉酒后可能从床上跌落等,蒙某等将被子铺在地上,将骆某放置到地板的被子上睡觉,就离开酒店。20182512时许,酒店工作人员查房时发现骆某躺在地上,便询问同房的孔某是怎么回事,孔某称没事、喝多酒了,并支付当日房费,此后酒店工作人员离开。20182519时许,孔某离开酒店房间。20182613时许,酒店工作人员致电没人应答后到房间查看,发现骆某仍躺在地上,上前呼唤骆某无反应,便报警,警察到场后呼叫救护车将骆某送医院就医治疗。

        2018522日,骆某所在单位B公司紧急垫付5万元用于治疗。

    根据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载明,骆某“颅脑损伤致四肢瘫(肌力4级)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”。

    一审法院认为,根据法律规定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;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关于共同饮酒人的义务。首先,因过量饮酒存在高度安全风险,故饮酒者应量力而行,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。而基于饮酒者对自身身体情况的了解和控制,其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应承担较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。其次,共同饮酒人相互间对人身安全亦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,包括相互提醒、劝告、通知、协助、照顾和帮助等义务。如共饮者疏于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,应对其他共饮者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。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身身体状况应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,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有理性的判断,慎重控制自己的饮酒量和酒后行为等。而骆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保护自己,饮酒过量,将自身生命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,其自身过错程度远大于其他共同饮酒人,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。袁某提议并与骆某等共同聚餐饮酒,故其作为聚餐饮酒的召集者、参与者,对骆某负有较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。而聚餐结束时,骆某已处于饮酒过量需要搀扶的状态,在朱某扶不动骆某而电话联系被告袁某时,袁某联系安排参与聚餐饮酒的蒙某等一同抬骆某前往KTV;在KTV呼唤骆某不醒的情况下,提议在KTV楼上的酒店订房,并将醉酒的骆某等送入酒店房间。其后,袁某未联系骆某及其家人或联系酒店了解骆某状况等,直至201826日酒店工作人员报警。为此,袁某作为上述聚会的召集者、共同饮酒人,明知骆某已处于醉酒的状态,而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,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骆某给予合理照顾和帮助,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。杨某、曾某、蒙某、朱某与骆某一同聚餐饮酒,在往KTV途中骆某由杨某、李某、朱某三人共同抬时摔落地面,杨某、曾某、蒙某等人将骆某送至酒店房间后离开,其后均未联系骆某及其家人,亦未联系酒店了解骆某状况等,直至201826日酒店工作人员报警。因此,杨某、曾某、蒙某、朱某作为共同饮酒人,明知骆某已处于醉酒的状态,而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,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骆某给予合理照顾和帮助,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。关于B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。201825日、6日为周一、二,属于正常工作时间,骆某应上班而未上班,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联系骆某或向同班组其他员工了解,应知骆某在201824日参与同事间聚餐饮酒后入住酒店的情况,以及时联系骆某及其家人或酒店对骆某尽早采取救助。因此B公司疏于履行用工监管职责,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对本案损害的扩大有一定过错。

    综上,一审法院认定损失共计1053326.8元,判决由原告骆某承担80%的责任,被告袁某承担5%的责任,被告杨某、曾某、蒙某、朱某、李某各承担1%的责任,被告B公司承担10%的责任。

   原告骆某、被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判决:

   驳回上述,维持原判。

 

案例来源:2020)粤03民终17365

 

前事不忘,后事之师:

1、聚餐少饮酒,饮酒莫劝酒,劝酒不醉酒,醉酒生变故,亲朋变仇人,全是悔恨泪!!!切记,切记!

2、作为用人单位,发现员工应上班而未上班,应当及时联系员工本人及其家人或者向其他员工了解情况,并保留相应的证据,否则一旦发生事故,法院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疏于履行用工监管职责,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对员工所受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,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 


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

已有0人打赏

已有1人点赞

姚有才律师-盈科, 1人赞

96ce30af561c462aaa87bbed48f416fe.jpeg

    加载中...

    回复楼主

    该帖子已经关闭回复
    回复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,国家相关法律法规

    超级管理

    发布新帖 帖子管理 返回顶部